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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一个临床研究者的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2016-02-24 | 来源: | 责任编辑:嗵嗵e研

 

随着循证医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在我国开展。如何高质量地完成临床试验,成为有志于临床科研的医生的重要课题。

临床科研种类繁多。凡涉及人群研究的大凡有两种:一种是临床调查,如某种疾病的临床特点观察、注册研究等,一般对治疗不予干预;另一种是对新的诊断方法和新的治疗手段的评价(包括药物、器械、治疗手段等),一般称为临床试验。作为药物试验,可以分为Ⅰ~Ⅳ期,每一期都有不同的目的、试验人群和试验方法。目前我国参加的大规模临床试验多为Ⅲ期或Ⅳ期试验,以临床疗效或安全性为主要试验目的。本文重点介绍临床试验。

在我国,临床试验可以是国家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和学术组织发起的项目。也可以是医药器械厂家、研究单位自行或联合开展的项目。所谓研究者发起的科研项目应该挂靠在一个研究单位进行。近年来随着国际学术交往的增加,国际多中心大规模临床试验不断进入我国,使我们有了参与国际合作和介入世界顶级临床科研项目的机会。

无论试验的种类如何,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必须遵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这是临床试验的精髓。国际上实行临床试验的GCP管理已经数十年。我国也在上世纪90年代颁布了自己的规范,目前实施的是2003年的版本。GCP内容十分丰富,但归结起来就是两个基本点:保证试验的科学性;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一切措施和规定都要从这两个“保证”出发。既往一些试验受到批评,除了在学术上存在问题外,多数与没有完全遵从GCP有关。特别是试验涉及新药或新器械批准上市的问题,国内外各级药监当局都十分重视试验进程中是否遵循GCP,这也成为稽查的主要内容。

试验前的准备

一项临床试验在实施之前最重要的是确定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方案。如果是多中心试验,由牵头单位(国际或国内)提出试验设想和初步方案,由试验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全面讨论,确定方案。在试验准备阶段,可以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各中心的课题负责人。但一旦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确定后,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自行修改。此点在各中心申请立题,伦理讨论和以后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都必须遵守。

方案确定后,下一项工作就是试验的准备。这一工作十分繁杂。根据试验性质不同,需要得到不同级别管理部门的批准。我国的纵向课题临床试验,一般由研究者根据国家不同课题计划申报(招标),若涉及药物试验且为新适应证,应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批准。国际或国内非纵向课题的临床试验,若为药物试验,涉及到新药或新的适应证,一般也要取得SFDA批准,由申办单位负责申报。凡要取得批准的项目,必须得到审批批件。这一批件要一直保存在试验中心(多中心试验可为复印件)。若非新药或新适应证的药物试验及非药物试验不需此步骤,但应在试验单位进行科研立项。

试验的组织工作是试验前准备的一个关键。单中心试验,只在本单位组织课题组即可。多中心试验,试验中心的选择是国家协调中心的任务,所以凡是有志于参加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应该与国家协调中心保持经常性联系,以便在适合的课题中能够被选中。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PI)一般由国家协调中心建议。根据我国GCP的要求,PI人选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有关试验的申办者、研究者和监查者的职责,在我国GCP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参加试验的各个医院(也称试验中心,英文称center或site),应该了解试验的整体组织结构,包括指导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SMB)和事件核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功能。对国内牵头的试验,国家协调中心(NCO)是课题的执行单位,行使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对国际多中心课题,NCO是国家层面的指导单位。国家协调中心的任务是上联(国际总部)下达(各中心),并与课题有关的单位,如合同研究机构(CRO)密切合作。根据不同的课题,设立不同的结构,各中心也要根据不同课题的运作方式来确定与国家协调中心的关系。

试验在进行任何工作前,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此点任何人体试验都没有例外。在我国,目前有两种伦理委员会批准方式:一种是中心伦理委员会批准(指牵头单位或NCO的伦理委员会),各参加单位接受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不再自行审定,只需要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件;另一种是必须通过本单位的伦理委员会批准,但也需要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件。各中心研究者应根据本单位的要求来确定批准方式。伦理审查可以包括试验的各个方面,但重点是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虽然有些试验由国际总部或申办者提供申请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文件,但各中心的PI要直接参与申请伦理委员会批准的工作,特别是要亲自过目知情同意书并根据GCP和本院的要求进行修改。在知情同意书和协议中最好直接引用我国GCP第43条的原文。注意知情同意书要用受试者看得懂的中文,不要用洋泾浜中文。要向伦理委员会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包括补偿的保险单复印件。在拿到伦理委员会的批件后要仔细阅读,避免发生错误。

临床试验协议是近年来受到重视的一个文件,各单位现在都有不同的审查制度。主要是审查协议中是否体现了GCP的内容,同时也要审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经费的情况。现在出现协议审定时间过长而影响了试验准时进行的情况,需要研究者努力与单位领导沟通,及时批准。试验前还必须进行完整的文件准备。除了批准文件和上级试验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如试验方案、病历报告表、研究者手册等),还要有本单位试验组织的各项文件,如参加试验人员的名单、职责、研究者的简历和试验协议等。在试验进行中,还会增加很多文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这些是整个试验期间及其后要长期保存的,在监查和稽查中都要随时接受检查。试验文件应该集中妥善保存,不同试验的文件不能混杂放在一起。

试验的启动

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后,试验就可以启动了。各中心在试验启动时都要召开第一次研究者会。这个会议要有全体试验人员参加,可能还有试验的监查员甚至国家协调中心的人员参加。启动会一般在试验单位召开,但有时也可以由上级试验单位召开。会议主要是学习方案和试验的操作管理。在会上,要对试验的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同时对如何在本单位开展试验提出具体方案。

各试验单位一定要成立组织明确的试验小组。试验小组的成员要有分工,相关情况记录在案。PI要指导试验小组的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建议每个试验要设立一个临床协调员(CRC),CRC是试验的实际操作者,在试验中起到关键的作用。试验在本单位进行得好坏往往取决于CRC。CRC负责课题的日常工作,组织课题的具体实施,并负责与NCO或监查员联系。要根据试验的工作量确定其他工作人员,如参加试验的医生、试验药品管理人员、试验护士、数据管理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一定要明确。试验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按照试验的SOP确定日常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保质保量。在入选、随访病例时,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

试验药品是整个试验的用药来源,一定要有明确的人员和制度对之进行严格管理。试验药品有两种管理方式:由药剂科管理;由试验小组管理。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要由经过GCP培训的人员管理,不能发生低级错误(如自行销毁药品、将药品用于非试验人员等)。要按照方案规定的SOP管理药品,包括药品的接受、保存、使用、登记、销毁等,并要接受监查。试验使用的相关物品,如取血设备、血压计等,都要按照规定准备齐全。注意药品和物品的有效期。试验使用的仪器一般都有规定,由各中心提供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检查,需要有质控证明。

试验启动后,就应该立刻开始试验。不要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延迟试验的实际开始时间。

试验的进行

试验进行中,有几项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1、一切以方案为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条规定:“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方案是试验的命脉,遵循方案才能成功,否则就会失败。不同人员对方案的了解应有所侧重。主要研究者(PI)应了解方案的整体精神;每个试验单位至少要有一位全面了解方案的人员,最好是临床协调员;试验单位具体操作医生应掌握入选排除标准,试验操作的具体步骤(随机、随访的要求),事件的定义,不良事件(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判定和报告等。如果负责随机或病例报告表(CRF)传递,还要掌握相应的内容。试验管理人员掌握各自相应的内容,如负责随机、药品管理、资料收集等。
在遵循方案方面,经常会有一些执行不力之处,其中最常见的是将自己的主观理解或平时的临床工作经验强加到试验中去。如方案已经规定了入选排除标准,但某些医生在执行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增加或减少了标准。又如在随机时加入主观因素,使入选病例的情况发生偏倚。在事件的诊断中不按方案的定义执行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称为方案偏倚,严重称为方案违背。发生方案偏倚或违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般方案偏倚多可改正或无关大局。严重方案违背需要向试验监查或国家协调中心(NCO)立即报告。发生方案违背,或被发现有方案违背,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汇报,由试验的上级协助中心设法弥补,切忌隐瞒事实。在发生方案违背时,在试验与患者医疗的矛盾中,首先考虑的是患者的安全性,一切以患者为中心。严重方案违背需要写书面说明。

2、入选策略:临床试验的入选是课题正式实施的开始。一般来讲是按照所谓连续入选的原则进行,即凡是符合标准的患者都应进入入选的程序进行筛选。入选患者一定要严格遵从方案的入选排除标准,过松会增加不符方案的患者进入,过严实际上是增加了新的排除标准,最终变成所谓“超选”。两种情况都会出现方案偏倚。为了保证入选的速度和质量,虽然可以发动更多的医生推荐患者,但入选最好集中在了解方案的少数医生,而且一定要随时能联系到。在入选排除标准方面出现似是而非的情况时要请示。不要“请示”监查员,而应首先请示本单位PI。若在是否入选方面一时无法确定,应以患者病情处理为首要任务,不要因入选课题而耽误诊治。

慢性试验要根据课题的性质在不同的地点选择患者,二级预防的课题可以在医院的门诊或病房,也可通过患者数据库(出院记录、既往科研记录等)入选,一级预防课题有时需要到社区、基层医院、流行病学调查队列中去寻找。慢性课题可以召开有关疾病的宣讲会来招募受试者,也可张贴招募广告(需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直接和入选患者医疗有关的医生最好能够在课题组之内。这样入选的成功率较高。

急诊课题需与急诊室或重症监护室协作,PI要亲自与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协商,最好邀其参加课题。在急诊室或相应病房医生中进行课题入选标准的宣讲,并要有书面材料放在相应位置,急诊室和重症病房的一线医生的配合最为重要。课题入选人员要随叫随到,有些医院将课题交给心内科总住院医师,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经常接触到需要入选的患者,但若其本人不是课题组成员,有时也会因其积极性不高而影响入选。

3、正确随机:随机分配入选患者是现代临床试验保证科学性的基础,多数试验采用双盲试验。每个试验的随机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为保证随机的质量,现多采用中心随机。国际多中心试验一般采用全球电话随机,使用免费语音应答系统进行随机。由各中心采用信封随机的方法容易发生问题,会出现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入选偏差。随机时一般会要求做初步的筛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入选排除标准和知情同意书。符合随机条件时才允许进行。要了解每个试验的随机条件和方法,遵从方案中随机的程序。一旦随机成功,无论该患者以后是否实际使用了试验治疗药物或方法,都不能退出试验,应该随访到底。而且绝对不能发生同一患者二次被随机的情况。如果出现随机错误,可以立刻与监查员或NCO有关人员联系,经过与试验总部的协调,都可以解决问题。

4、严格接受试验治疗: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指出:“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根据这样一条原则,在试验中应根据方案的要求严格治疗程序。无论简单或复杂,都要严格按方案执行,不可因主观因素更改治疗方案。要尽量按方案的要求达到用药的剂量和疗程。为此,一般试验总部都要考核各中心患者的用药顺从性,定期发放报告。任何临床试验都会发生停止试验治疗的情况,只是要尽量减少其发生,减少永久停药可直接影响试验的质量和结果。如果有停药者,一旦条件具备,要鼓励重新用药(re-challenge)。但因药物所致严重不良事件者通常永久停药。

在接受治疗方面,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患者的其他用药,在临床试验中称为“伴随用药”。任何试验都不会禁止患者因疾病使用其他药物,但也都在符合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对伴随用药做出限定。这些限定有些是从试验的科学性考虑(如不要使用具有相同作用的药物),有些则是考虑受试者的安全性,特别是药物的协同副作用。所有试验都要求严格记录伴随用药。有时伴随用药的变化可能反映了不良事件的发生,这是必须注意的。患者有时因其他疾病去试验中心以外的医院或医生就诊,此时特别容易发生问题。比较好的方法是给患者做一个卡片,上面说明患者参加了某项研究,并注明对伴随用药的要求。嘱患者在他处就诊时出示这一卡片,就诊后将伴随用药的变化告诉研究者。

5、严格随访:随访是临床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试验的结果几乎都是在随访中得到的,因此要尽量保证按时按要求进行随访。随访质量的好坏,决定了试验的科学性和受试者的安全性是否能得到实行,因此也是GCP中十分强调的内容。每个试验都有不同的随访间期和随访要求,相同试验不同时间的随访其内容也会不同,所以要事先了解。失访是容易经常发生的事,要尽量避免。要找到可能的失访原因,如患者因某种顾虑拒绝继续参与试验,通过解释多能继续合作。也可能因搬家或出国而导致失访,所以在试验开始前要留下可靠的联系方式,包括子女的联系方式。已经停药的患者并不意味着停止随访,即使永久停药,也一定要继续随访至试验结束。失访情况也是国际多中心试验要经常考核的指标,试验总部和国家协调中心都会以简报的形式公布各中心失访的情况。

我国参加的临床试验随访一般做得较好,其重要原因是保持与受试者的良好关系。应该经常与受试者沟通新的的信息,这是保证依从性和不失访的重要因素,如随访时通过打电话、信件等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另外定期电话联系、上门随访、召开联欢会、节日赠送小礼品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受试者的不正确做法要耐心引导。恰当处理试验中出现的纠纷,既要坚持原则,又不要使问题激化。平等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要特别注意出现不良事件后积极主动的处理,让受试者感到医生是全力为患者服务。

6、正确记录终点事件:所谓终点事件,是某个临床试验借以观察疗效和安全性的临床事件。终点事件可以是临床事件,如死亡、心肌梗死、脑卒中、大出血等;也可以是所谓中间终点,如某项检查指标。

大规模临床试验(包括Ⅲ、Ⅳ期)都是终点试验,从统计学上,是以终点事件的多少来决定试验的样本量和随访时间的,所以也称为终点事件驱动试验(Event driven)。正确发现并报告终点事件是临床试验的生命线。整个临床试验可因终点事件率太低而失败,或被迫增加样本量。在此要消除一个糊涂观念:事件率越低说明治疗水平越高。任何一种治疗都有一个合理的事件发生率,太低或太高都要怀疑。但随机双盲试验在结束前,一般不应提供各国或各中心的终点事件发生率,只应一般性提醒,必要时作为一项特殊工作重点抓。

必须明确某个特定试验的终点事件定义。任何一个试验都会对本试验的终点做出定义,但不同试验对同一事件的定义可能不同,与临床实践也可能不同。比如对大出血,有TIMI定义,有GRACE定义等,每个试验采用的定义是不同的。参加试验的医生要牢记本试验的终点事件定义,这是在试验启动会上必须学习的一项内容。凡是符合本试验定义的事件,即便临床上没有考虑这种事件的发生,也一律要报告。

为保证终点事件的准确性,所有的试验都要对与本试验有关的疗效终点和安全性终点进行核查。核查由独立的事件核查委员会进行。各中心要配合终点事件核查,提供事件规定的原始材料如心电图、CT、死亡记录、出院记录等。

7、正确记录和处理不良事件:我国GCP规定:“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认真记录并处理不良事件是执行GCP中保证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不良事件是指患者从进入试验开始直到结束(有时到试验结束后的一段规定时间)内发生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不能理解为只和药物有关的不良事件。临床试验中的不良事件均应从“意向治疗人群”(ITT人群)中统计。严重不良事件一般指发生了死亡、住院、住院时间延长、致畸和不同试验规定的特殊严重情况的事件。对任何不良事件,要记录其临床情况(最好使用诊断名词),同时还要记录其发生和缓解的时间、严重程度、转归,并判断与试验用药或治疗的关系。要一直追踪记录到不良事件的消失。对于严重不良事件,要按上述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需要在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或知晓)24h内报告。若初次报告时患者还没有恢复,则以后应有随访报告。

发生不良事件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是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应积极地按照医学常规或方案中提供的方法治疗患者。对于试验用药,方案中会特别提供发生某些预期不良事件的处理方法,应尽量遵照执行。试验开始前,对这些可预期的不良事件应做好预案,一旦发生,可以立即进行正确有效地处理。切记发生不良事件时除有关试验程序方面的问题外,不能“请示”监查员如何处理,一切须由研究者决定。在处理中有困难时,可以和NCO的临床协调员联系。

发生不良事件后是否继续用药,要根据方案和患者的情况来确定。方案中对可预期的不良事件后如何用药都有规定,但也要由研究者根据患者的情况来确定。在试验用药与患者病情发生矛盾或无法确定是否应该继续用药时,一定以患者的病情为重。

8、维持盲态:现在很多临床试验是盲法进行的(即医生和患者都不知道受试者的治疗分配情况,是在试验组还是对照组)。这样可以使结论更科学客观,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偏倚。在双盲试验中,应该尽量维持盲态,不能随意破盲。试验中最容易要求破盲的情况是发生了不良事件。有些不良事件的处理确实需要了解患者的真实用药情况,如华法林造成的出血,需要使用维生素K来拮抗,这就必须破盲。但很多不良事件的处理并非一定需要了解患者的治疗分组,只要停药并按照常规处理,就已经足够了,这时就不要破盲。如果一定要破盲,要根据试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除紧急破盲外,一般需要有报告程序,然后要填写好破盲的相应记录,破盲者要签字。

保证试验质量

临床试验的质量是其成败的关键。保证试验质量,试验中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试验进行中”的各项内容都是保证试验质量的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一)病历报告表:试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病历报告表(CRF)的填写。《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根据这样一条规定,高质量的CRF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1、数据的可溯源性:这是保证试验科学性的重要要求。对于临床试验,公认的数据源是病历和原始检查报告。有些试验为了方便,自制了中文的资料集,相当于把CRF翻译成中文。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中间媒介的方式使用,但不可作为原始资料,在稽查或法律层面不予承认。因此,十分重要的一点是,CRF上的内容在病历上一定要能查到。重要的涉及伦理的内容也一定要在病历上有所记录,如已经获得患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这一点不太容易做到,因为临床试验要求的内容与一般病历要求是不一样的。我国有些医院的门诊患者没有保存病历,这为数据的可溯源性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解决的方法之一是与医院病案管理部门联系,为这些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特别制定符合病案要求的病历,并保留在医院。当然,在临床试验中,要坚决杜绝造假和无根据的修改。

2、CRF的标准操作规程:无论是纸质的CRF还是电子的CRF(包括网上CRF和iDatafax),都必须根据GCP的要求规范书写或录入。这在任何一个临床试验的启动阶段都是必须强调的。如果使用纸质,应该书写清楚、正规签名。如果发生错误,按照规范进行修改并签字,注明修改日期。无论如何修改,都只能使用最原始的一张表格,绝不能重抄。现在使用网上病例报告表的试验越来越多,但除了记录和传递方式与纸质表格不同外,其他原则都是一样的。网上病例报告表提高了工作效率,往往提交之后立刻就能反馈质量控制系统(QC),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整个过程。

3、及时性:在对受试者进行了入选、随机或随访后,应该尽快完成CRF。最好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时间拖得越长,越容易发生错误,延误达到一定时间后,该受试者会被列入可能失访的名单。临床试验一般都有QC,对已提交的CRF进行质控,然后发回质控报告。收到后要尽快按要求修改(注意签字和日期),然后再次提交。很多临床试验对CRF进行定期的质量公布,包括完成并提交CRF的时间、CRF的一次正确率、CRF的QC数量、QC修改情况及数据的当前正确率等。

(二)监查和稽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研究者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监查工作大多由申办者自行或委托进行,在我国也有NCO委托进行的情况,但不得由试验的参加人员实行。监查是保证试验质量的重要措施,由监查员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对试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研究者应配合监查,在监查后仔细阅读监查员提出的报告,并尽决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改进。值得注意的是,监查员只负责有关课题进行中的科学性和伦理方面的监查,不能接触患者,不能代替研究者进行入选或随访,不能参与患者的治疗方案的选择和出现不良事件的处理。在试验中的职责根据不同课题有所不同,但不能要求其解决所有问题。

稽查可由申办者进行,也可由地方、国家甚至国外的药品管理当局进行。稽查的目的包括帮助提高试验的质量,在批准根据试验结果申报的适应证前的严格检查,以及对试验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等。对这些稽查,当然要认真准备,但平时试验质量的好坏已经决定了稽查的结果。在稽查中,应该实事求是,不要对出现的问题做过多的解释,更不能造假。

试验结束

在最后一位受试者完成最后一次随访后,临床试验的进行阶段就完成了。但这并非意味着整个临床试验的结束,还有很多事要做。

1、受试者的安排:患者完成最后一次随访后,就进入了常规医疗状态。如何从试验治疗衔接到常规治疗,有时并不容易。部分试验在此刻需要全部揭盲,以便安排下一步治疗。但多数试验是不揭盲而从试验治疗直接进入常规治疗。方案一般会对衔接方法做出建议,研究者要根据这些建议和每位患者的情况为其安排治疗方案。对不良事件的观察有时会超出最后随访的日期一段时间,甚至数月。有些试验会延长用药的观察期,这实际上是开始了另一个试验,需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患者要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

2、完成试验数据:包括CRF及其QC,终点事件和支持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由于目前临床试验也存在竞争,需要在结束后尽快发表结果,所以对数据的收集在这一阶段往往进入冲刺状态,会制定一个时间表,规定在何时锁定数据库。作为试验中心,应该积极配合这一工作。

3、完成试验报告: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者的职责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多中心试验的分报告一般要求比较简单,但也必须包括试验报告的基本要素,重点是本中心的入选和随访情况,一般不做结果的统计分析。若为单中心试验或牵头单位,则试验报告要求全面、符合要求。这些试验报告是否可以发表,要根据试验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一般需要得到申办者的同意并审查。国际多中心试验在总结果没有公布前,不允许以参与国家或试验中心的名义发表有关试验数据的文章。

4、关闭中心的工作:内容十分繁杂,最重要的是试验资料和文件的整理与保存。如果是纸质资料,应该在试验结束后整理好并置于妥善地点,保存的时间最低要5年,有些试验要求更长。现在按规定可以接受电子保存(制作光盘),但制作程序要有质量控制。试验结束后,有很多文件需要签署,必须完成。试验药品和物品在试验结束后要按规定处理。多数试验是把药品回收,然后集中统一处理。也有一些试验是就地销毁,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进行记录。试验药品无论如何都不能挪作他用。

5、准备接受稽查:目的前面已经说过。稽查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越是结果好或有疑问的课题,稽查的可能越大。入选多的中心接受稽查的可能也较大。如准备使用试验的数据在我国申请药品上市或增加适应证,可能还要进行一些配合的工作。

总之,临床试验是一门专业科学,既有很强的学术性,又有特殊的管理性。合格的研究者要花一定的精力来进行临床试验,要建立富有效率的团队,永远遵循GCP和患者第一的原则,建立个人和中心在多中心试验中的信誉,这些是保证临床试验高质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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